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补充了哪些内容?
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