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以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如果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则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于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则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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