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形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担保,如果选择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除非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者是由于提供财务担保造成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适用继续涉入法时的会计处理以外,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因此,对于对外担保形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做:
1、企业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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