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的法规依据
1、现行有效的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这边对应购置的旧货中,有说明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60%的比例是新旧都相同的.
2、老所得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此文已作废,仅作参考)
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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