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的成就
法定解除条件系指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有权解除的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标准具体见下:
1.承租人欠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在如下条件满足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①出租人已履行催告程序;②出租人已给予合理期限;③欠付租金达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
2.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故承租人未经同意通过转让、抵押、质押等方式处分租赁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将对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而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使得承租人通常具有权利外观,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并且实践中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一些融资租赁资产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可能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或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擅自处分,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风险始终存在.故法律赋予出租人解除权以维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复存在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融资与融物的结合,租赁物一旦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即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及意义,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将发生双方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不复存在,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再成立,因而融资租赁合同即可解除.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则承租人或出租人均可解除合同.此条规定的原因同样在于租赁物灭失,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当事人获得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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