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务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河北省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第十八条规定,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工资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支付的费用(统一或单独支付),不得作为工资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合同或协议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税前扣除.税法对分包或劳务承包未要求施工资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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