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及发票开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一、达到规定数量赠品
(一)支付销售处理返利方的账务
利若采用销售销售方式的,则返回编会计商品税法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返缴税.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二)收到销售处理返利方的账务
一、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货品成本,并计缴存.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情况1:如果供应方开具配件发票,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业务成本
情况2:如果不开具除个别发票,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
贷:业务成本
二、直接返还货款
(一)支付销售处理返利方的账务
销售返利采用单一形式作为资金形式,则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资助
(二)收到销售处理返利方的账务
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资助
贷: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税(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做以下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资助等
贷:业务收入(收入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表日后物品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资助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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