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据法律行为受让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其次,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有偿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手让,具体包括互易、买卖,担排除了赠与、遗增等无偿方式.
4、受让人手让财产时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对于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应当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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