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
(二)企业所得税:
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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