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共8种,分别为: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此处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其中,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营改增之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营业税应税项目,具体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之后,已没有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原营业税应税项目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处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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