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的消费税如何抵扣?
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有两种情况:一是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二是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情况.
(1) 一般情况
要符合这样几个条件,一是生产企业购进已纳消费税的产品是用于连续生产,必须有生产的过程;二是生产的产品与购进的原材料是同一个消费税的税目;三是必须是从工业企业购进或是进口的,不能从商业企业购进;四是这几类产品是税法所列特定的七种消费品.
其政策就是加工的消费品在销售的时候缴纳消费税,可以抵扣外购已纳消费税.
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购进的酒类或是酒精连续生产的酒类产品的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二是外购已税珠宝宝石生产金银首饰,由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所以也是不能执行这个政策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曾有人问,那么金银首饰的情况,能否在零售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由于国家并没有规定可以在零售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所以是不能抵扣的.
(2) 特殊情况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我们可以将其分解为条件和政策两部分:
1、 条件:一是自己不生产这几类商品的工业企业;二是购进后就销售,没有加工的过程;三是必须是这四类商品,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四是这些都是半成品.
2、 政策:购进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一般的情况是购进后直接再销售的,不用缴纳消费税,同时也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这个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情况.其条件与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中的一般情况相似,只是将外购的产品变为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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