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质量赔偿款吗
不可以.
根据税务总局答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收到的补偿金(赔偿款),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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