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时候,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对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加计抵减额不得计提.对于进项税额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若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则在进项税额中将当期转出,可以对加计抵减额相应调减.
相关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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