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入账的发票可以退回重开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未全联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得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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