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费有发票对方不开如何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该条规定的是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购货凭证是指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商品后,由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的证明购买该商品的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单据.而服务单据指的是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后从经营者处取得的发票或者其他书面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法律规定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二是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商业惯例,经营者也应当主动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凭证;三是消费者自己索要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单据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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