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施工用电账务处理如何做
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应该将"水电费"作为"甲供材/甲供动力"处理,同时,因为定额中"水电费"的含量只是施工环节的水电费,至于施工企业在生活区的水电费是不包括的.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应该要求施工方将现场水电直接挂表计量,涉及施工环节的水电费作为"甲供动力"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
但是,对于施工现场生活区水电费耗用需要由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方,按照销售处理.
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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