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核算
业务招待费按60%税前扣除
明确范围,准确把握筹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筹办期可以理解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止.有了收入就不是筹办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就应当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限额处理.
在2012年第15号公告下发之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处理原则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尤其是业务招待费,由于未取得收入,税前扣除金额往往为0.15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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