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财务处理?
根据证监会3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是一项基本的发行条件。前面第二章的介绍中也已提及,关联交易作价的公允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历来是证监会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5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这一规定表明,在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时,证监会已不再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单独作出定义,而是明确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的规定界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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