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的工资挂账应怎么处理?
1.应付工资挂账,在汇算清缴期内,即下年度5月前未实际支付,仍挂账的,不能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清缴完年度企业所得税之后,又实际支付了该挂账应付工资,则应在支付年度进行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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