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发取得专利,摊销时能否加计扣除?
对于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加计摊销时,没有无形资产使用范围上的限制,也就是只要是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不论该无形资是用于企业管理、还是用于生产活动,是用于再研发还是用于生产经营,都可以加计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发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代理费属于研发费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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