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非企业私立学校要上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另外,民办学校除了提供学历教育之外,还会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其中: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按照规定,民办学校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照章纳税.
总结: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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