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怎么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1、一般应以独立编制施工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包括的多项单位工程或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可列为同一成
本核算对象.
2、同一施工地点,开竣工时间相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具备单位工程承包管理条件的,应以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3、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4、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零星工程,可将开竣工时间相近的一批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规模很大、工期很长,或者列为建筑技术科研项目的工程,可按工程的分阶段或分部位,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6、土石方、打桩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位工程或合并若干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7、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保持一致.
(三) 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企业各部门必须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按统一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提供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以保证成本核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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