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试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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