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增值税劳务包含应税服务吗?
应纳增值税劳务不包括应税服务.
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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