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正文

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2020-11-23 12: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上述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