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法人的两家企业之间是否可以进行资产调拨?
如果是自有资金借款用于另一公司的经营使用,法律是支持的.
通过"内部固定资产调拨单"(四联,各方二联,一联财务记账,一联资产变动登记)就可以在二个公司进行调拨,分别通过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接收方: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内部往来--老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款来核算)
发出方:
正好与上面的分录借贷方相反,就可以了.
这个前提,是二个公司是在一个主体控制的子分公司,如果这二个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对外表现为不相关的),那就应对内部往来,或其他应收或应付的债权债务进行货币结算.
转入公司可以当做二手设备处理(若是按照账面净值移转过来的,此时转入方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原来原值记账,累计折旧照写,按照剩余年份继续折旧),也可比照新的固定资产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