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计量的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初始计量时,均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1.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债券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在借方,为倒挤差)
2.取得可供出售金融债券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利息调整(或在借方,为倒挤差)
二、后续计量的核算
(一)期末计息计价
1.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计息。首先要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即账面价值、实际利率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折现率,可以把它理解为“必要的报酬率”“内涵报酬率”。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在借方,为倒挤差)
2.可供出售金融债券期末计息。可供出售金融债券期末计息时,仍应按照上述方法计提利息,只是如果发生公允价值变动,需要在计息后再做一笔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需要注意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债券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期末减值
1.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之后发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得以恢复,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应注意两点:首先,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其次,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假定不确认减值的情况下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债券的减值。 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倒挤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本期期末减值金额)
若计提减值后,可供出售金融债券的账面价值又得以恢复,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公允价值下降,是按跌价处理还是按减值处理,是应该注意区分的问题。跌价是金融资产在证券市场中的正常价格波动,通常是暂时性的、可恢复的、小幅度的;减值则是非暂时性的、难以恢复的、大幅的贬值。只有出现了减值的客观证据,才能判断为减值。并且,在某个时点,“跌价”与“减值”只可能出现其中之一,二者不可能同时出现。
三、处置的核算
以未到期的出售为例:
1.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转销该明细账户的余额)
——利息调整(或在借方,转销该明细账户的余额)
投资收益(或在借方,倒挤差)。
2.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转销该明细账户的余额)
——利息调整(或在借方,转销该明细账户的余额)
——公允价值变动(或在借方,转销该明细账户的余额)
投资收益(或在借方,倒挤差)。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或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