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是事业单位日常会计实务处理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之一,目前,在其核算中有4个问题容易混淆,需要加以注意。
第一,应注意“存货”科目的核算范围。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存货”科目核算。明确这种看似存货业务的项目不能通过“存货”科目核算,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第二,应注意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入账成本确定方法的不同。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对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区分3种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确定方法,进一步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第三,应注意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确定的严谨性。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 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存货发出时应严格遵守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计价方法,体现了核算的严谨性。
第四,应注意发生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业务处理方法的不同。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处置存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事业单位发生存货盘盈业务,由于不需要进行处置,不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不需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而存货发生盘亏或者报废、毁损业务,由于需要进行处置,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要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
这符合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程序,对事业单位发生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业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进一步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