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正文

施工、房地产、工业三大行业会计核算异同

2018-08-27 17: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生产经营特点的比较

    这三个行业的会计核算方法都是由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不同的管理要求所决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产品,除代建工程外,一般都是在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和宏微观经济政策的基础上来确定开发项目及其具体内容的,这一点不同于施工企业“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的建造合同。就产品的产权性质而言,即使施工企业建筑工程依地而建,但其移交给客户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不完整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却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可合法开发、经营土地和房屋的。

    在产业链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使用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土地又成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场所。在合作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若采用出包方式,其承包方就是施工企业。当然,施工企业也为工业企业建造生产设施、安装设备。

    二 、存货核算的比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工业企业在存货内容、会计科目设置、采购成本构成、存货披露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存货种类。相比而言,自营建筑安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施工企业拥有相同类型的存货。这些存货都是为有助于建筑安装工程的形成或者便于施工的进行而储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的还有库存设备,其价值在领用或安装时一次性转移到工程成本中去,构成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设备,不论自行施工还是委托施工企业施工,都由其自行采购与储备。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承包安装工程所需的设备都不必自行采购,而由发包单位提供。

    2.外购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均包括:(1)买价;(2)运杂费;(3)流通环节缴纳的税金;(4)采购保管费,即企业的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房地产和非工业性的施工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外购存货支付的买价中若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工业企业购进生产流通用存货,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构成采购成本。工业企业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不构成存货成本,而应计入管理费用。

    三 、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1.《企业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时,借款费用应当开始资本化。可见,工业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应依此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规定,对于建筑安装、船舶制造、飞机制造等工程项目,企业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而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适用于施工企业会计处理。

    3.我国财政部另行规定,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应计入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成本。对于更多依赖负债融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息费用是其开发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产品转让、销售或经营的收入中予以补偿。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