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财政部、国税总局各自的管辖范围说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第二章主要职能: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注:本条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补充:机构设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部机关其中包括:会计司;部属事业单位其中包括: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注: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业务指导。
2、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第二章主要职责: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注:再次明确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补充:国税总局行业概况:(见国税总局官网)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不同税种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补充: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
依上,单从财政部、国税总局两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可以看出,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等;国税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即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且企业会计核算依据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非税收相关法律。
二、从财税政策本身分析会计核算之——制度、准则、税法可否混用
1、会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见会计从业考试书《基础会计》)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5年08月31日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依上,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混用,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税务处理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会计核算不做变动,还是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即会计核算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一致的,账表(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必须调整一致。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调表(申报表)不调账。
补充:“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一个变量(即在那个山头,唱哪山的歌)。所谓“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在《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中的“实质”应当是指“法的实质”,即法律事实,“形式”应当是指“表见形式”,即表面外观(如: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交税是实质,不确认收入是形式)。恰恰要与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定义相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