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储备周转金的核算如下所示:
为了核算单位的周转金,应设置“事业储备周转金”帐户。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资金来源帐户,专门用来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的储备周转金。
当收到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拨来的事业储备周转金时,应记入“事业储备周转金”帐户和“银行存款”帐户的收方,交回事业储备周转金时,作与拨入相反的会计分录,经批准从本单位的结余资金中提留设置事业储备周转金时,应记入“事业储备周转金”帐户的收方和“结余”帐户的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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