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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国外汇款的核算

2018-08-23 11: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汇出国外汇款的核算如下所示:

 

在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银行接受汇款人的申请后,应按汇款人的要求填写汇款凭证,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1)以人民币结汇汇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2)以外币存款汇出时,不需经过外汇买卖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借: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款项汇出后,接到国外汇入行的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时,汇出行进行核销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汇出汇款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3)转、退汇的核算。如果外汇经办行在国外没有设立账户,就不能直接办理汇出国外的汇款业务,需要委托其他银行转汇。经办行出具借记报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寄转汇行,转汇行凭此办理转汇手续。经办行(委托行)办理转汇的会计分录如下:

 

惜:活期存款       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转汇行办理汇出汇款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当电汇、信汇退汇时,汇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原汇款回单。汇出行应在汇款卡片上批注退汇原因和日期,此后用电报通知汇入行退汇。俟汇入行答复后,汇出行即通知汇款人办理退汇。

 

当票汇退汇时,汇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原汇票(应背书),经汇出行核对无误后,在汇票上加盖“注销”戳记,办理退汇手续。退交的汇票作为退汇传票附件,并通知汇入行注销寄回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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