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基本做法如下所示:
会计集中核算制是指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通过会计委派,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融会计核算、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会计委派形式。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看,其基本做法就是在机制创新上“三分离一公开”。
1.会计业务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分离。以往会计做假行为的发生,多数是会计业务的决策者即单位的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出于行政上的领导关系或自身利益需要而具体操作。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则使会计业务从各单位的内部处理变为会计核算中心的集中处理,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与单位分离,单位领导不可能指使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的会计人员做假,这种管理模式使想做假却没人去做。
2.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的分离。过去多数部门的财务机构设置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融为一体,财务部门负责人既是财务审批人也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项处理上经过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的原始凭证,既表示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审批又表示符合会计处理规范的会计监督审批。这种集双重职能为一身的管理方式,缺乏财务与会计的相互制约,使单位内部的会计舞弊行为成为可能。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审批职能由单位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由会计核算中心行使,在审批责任人和实际操作人上形成分离,通过双重制约职能的建立,使得想做假也没人敢做。
3.会计凭证的存放管理与单位分离。过去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全部会计档案均由本单位保存,多数单位是长期在财务部门保存,当会计做假行为发生后,外人很难得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档案由会计核算中心处理并保存,按照会计稽核制度的要求,稽核人员对可疑的会计凭证可以与出具凭证的单位进行核查。同时会计核算中心的运行过程既受各预算单位的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也受来自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状况、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的同时,也是对核算中心的审计。
4.会计业务处理的过程公开。在过去的分散核算形式下,会计业务的处理过程是封闭的,对会计业务的知情范围非常有限,往往只有一、两个人知道。在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下,一项会计业务处理,至少要经过单位的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批人和报账员、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会计、记账会计和会计主管等七个环节,对数额较大的还要经过单位的主管领导、会计核算中心的分管领导等审批。整个业务处理过程又是在“一站式办公,柜组式作业”的运作方式下进行。知情范围的扩大,运作过程的公开,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从运作机制上就形成了对舞弊行为的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