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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2018-08-17 11: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这实质上就是说,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是会计主体,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2、持续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将破产清算。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

  3、会计期间

  企业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决定了会计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如何将企业连续的经济活动以阶段成果形式反映出来,及时地为企业、政府及所有者提供企业经济和经营状况的信息,这就涉及到会计期间划分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4、货币计量

  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涉及到多种货币,由于各种货币单位之间的汇兑率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企业会计必须确立一种货币单位为记账用的货币单位,其他所有的货币、实物、债权债务等,都可以通过它来度量、比较和稽核。这一货币单位称之为“记账本位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还规定:“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它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可比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一贯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相关性原则。它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放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5)及时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6)明晰性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2、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已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收付实现制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依据。

  2)配比原则。它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帐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3、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1)谨慎性原则。它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谨慎处理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素,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2)重要性原则。它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评价具体项目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3)实际重于形式原则。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看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未能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会计核算的结果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发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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