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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处理

2018-08-14 10: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

  首先是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用途,决定了累计折旧的借方科目。例如,用在行政的固定资产,借记管理费用;用在销售部门,借记销售费用;用在生产相关部门,借记制造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从税务的角度看,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是有规定的,与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差异。如果企业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金额,汇算清缴的时候,会做纳税调增。

  建议处理方法: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去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免去纳税调整的麻烦。

  1.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理论提供 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其他的加速折旧法,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到税局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抵扣。

  2.计算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起止时间,这个应该很多会计人都懂的: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也有规定,摘录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遵循以上规定。

  4.固定资产预残值:因为残值也会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有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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