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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后固定资产如何核算?

2018-08-13 10: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属于“三来一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原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及自购的设备,实际上并没有支付给“三来一补”企业任何款项。如何在独资企业账务上进行衔接?贷方挂什么科目?

  答:《广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不中断经营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转型登记后的企业住所与原“三来一补”企业相同。转型登记后的企业在一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包括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企业在一年内未能完成上述手续的,经其书面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可延期一年。

  第四条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继续保留原企业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登记为公司制企业的,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如“东莞万宝服装加工厂”转型登记时,名称可核定为“东莞万宝服装加工厂有限公司”;转型登记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保留不变。

  第五条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优惠政策,按变更登记对待,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须在二年内缴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减轻转型企业登记注册费用,一律按变更收费标准执行。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条规定,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海关总署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税收问题》(海关总署2009年第6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规定,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并不中断经营,只是变更登记了公司形式,因此账务应沿用原有账务,新公司成立后按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进行财税处理,不作价设备可根据其去留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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