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固定资产应是2009年1月1日前购买,没有享受过抵扣政策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7、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和增值税条例,出售自用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4%)减半征收,这个减半免征额,究竟算不算“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一派认为属于,用“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了减半免征额、未交的减半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另一派认为,不属于“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只需要用“未交增值税”处理未交的减半增值税即可。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列如下: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
CPA(会计)教材、企业会计准则2007、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里面都指出出售固定资产减半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但是按照第一种处理,十分清晰明了,不过违反了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