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化、集团化趋势的日益凸显,企业合并现象频繁出现,合并会计报表成为投资者了解财务状况、规模、经营业绩的直接途径。因此,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在于反映和报告在其共同控制之下的一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括情况,以便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该经济实体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主要是与内部交易相关的经济业务,如: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业务、购销业务、计提减值准备等需要抵销。
在个别会计报表上,若母公司将存货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形成了固定资产,那么子公司期末的这项固定资产有可能计提了减值准备。而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不会因为存放的地点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子公司对持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也就是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所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但从整个企业集团看,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不等于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因而个别会计报表上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往往不等于整个企业集团应该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编制合并工作底稿时应该进行分析,确定应该调整和抵销的金额。减值准备是否应该抵销或补提,需要根据内部交易是产生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还是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以及从企业集团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高孰低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一)固定资产减值额小于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全部抵销
如果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母公司售价但仍高于母公司的实际成本,说明该固定资产并未发生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子公司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确认,需要全部抵销。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继续下跌,只要尚未跌至母公司实际成本,都应将减值准备全部抵销。
(二)固定资产减值额大于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如果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母公司的实际成本,说明该固定资产发生了真正的减值。因此,需要将子公司已计提的减值金额相当于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减值额加以抵销。而留下来的减值金额就是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如果可收回金额继续下跌或者上升,应该只确认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而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提的减值准备抵销。
例:20×5年1月1日,M公司(母公司)将一批成本为6 000万元的商品销售给N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不含税价为8 000万元,N公司确定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20×5年末、2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分别为6 300万元、4 000万元。假设母子公司分别申报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单位用万元表示)
20×5年
N公司应计提的折旧=8 000÷10=800(万元)
集团公司应计提的折旧=6 000÷10=600(万元)
N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8 000-800=7 200(万元)
集团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6 000-600=5 400(万元)
由于N公司该固定资产20×5年末账面价值7 200万元大于其可收回金额6300万元,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900万元,但从集团的角度来看,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 400万元,资产并未发生减值,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N公司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额抵销。
其次,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所得税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8 000-800-900)-(8 000-8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25
合并会计报表的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8 000
贷:营业成本 6 000
固定资产 2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00
贷:管理费用 2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9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900
借:所得税费用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另外,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虚增的营业收入2 000万元,已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予以抵销。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2 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500
与上一笔也可以合并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
贷:所得税费用275
20×6年
N公司应计提的折旧=(8 000-800-900)÷9=700(万元)
集团公司应计提的折旧=(6 000-600)÷9=600(万元)
N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6 300-700=5 600(万元)
集团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5 400-600=4 800(万元)
N公司该固定资产20×6年末账面价值5 600万元大于其可收回金额4 000万元,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5600-4 000 -900=700(万元)。但从集团的角度来看,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4 800万元,可收回金额4 000万元,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4 800-4 000=800(万元)。而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已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补提100万元减值准备。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所得税费用 175
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抵销分录应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2 000
贷:固定资产 2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7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75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0
贷:管理费用100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
借:所得税费用1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二、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
(一)减值额大于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保留并补提部分减值准备
内部交易形成固定资产的减值额大于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时,说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仅低于母公司的实际成本,而且低于母公司的售价。因此可收回金额低于实际成本的全部差额均应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这一差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子公司对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部保留,以反映可收回金额低于母公司售价发生的减值;二是母公司售价低于实际成本的部分,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补提。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如果可收回金额继续下跌,或者回升但未升至母公司售价之前,均应全额保留子公司计提的减值准备,并对母公司售价低于实际成本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二)减值额小于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全额补提跌价准备
若固定资产的减值额大于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时,子公司尚未对该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的部分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所以,应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母公司实际成本的部分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补提减值准备。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只要可收回金额尚未低于母公司售价,均应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母公司实际成本的部分在合并报表中补提减值准备。
以上题为例,假设M公司销售给N公司存货的售价为5 000万元,20×5年末、2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分别为4 000万元、3 000万元。
N公司应计提的折旧=5 000÷10=500(万元)
集团公司应计提的折旧=6 000÷10=600(万元)
N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 5000-500=4 500(万元)
集团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6 000-600=5 400(万元)
由于N公司该固定资产20×5年末账面价值4 500万元大于其可收回金额4 000万元,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500万元,但从集团的角度来看,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该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为1 400万元(5 400-4 000),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补提减值准备900万元(1 400-500)。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5 000
固定资产1 000
贷:营业成本6 000
借:管理费用1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0
借:资产减值损失9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9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25
20×6年
N公司应计提的折旧=(5 000-500-500)÷9≈444(万元)
集团公司应计提的折旧=(6 000-600-1 400)÷9 =444(万元)
N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4 500-500-444=3 556(万元)
集团公司该固定资产净值=5 400-1400-444=3 556(万元)
N公司该固定资产20×6年末账面价值3556万元大于其可收回金额3 000万元,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 556-3 000=556(万元),而20×5年已计提了减值准备500万元,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后,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N公司对减值可不作会计处理。但从集团的角度来看,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 556万元,可收回金额3 000万元,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 556-3000=556(万元)。而N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已计提了减值准备500万元,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补提56万元减值准备。
抵销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 0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1 000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1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00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9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9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225
借:资产减值损失 56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6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4(56×25%)
贷:所得税费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