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以上政策,是适用于所的行业企业的,无非一类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价10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一类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全部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很多会计认为,对以上固定资产,不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而且不考虑残值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就是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其实这样是非常不妥的。
一、建议仍然通过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固定资产,就应该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不在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既不符合上述准则,也很容易易造成资产流失。
二、建议仍然考虑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国家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是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折旧,应该是剔除残值以外的部分。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这样企业在处理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资产时,与正常固定资产处理的方法保持了。
三、举例
看一下核算案例
2014年9月25日,某小型公司购进电脑一台,价值4200元,增值税714元。价税款一并以支票付讫。电脑交付使用。企业按直线法折旧,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3年,预计残值2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4
贷:银行存款4914
(2)对于加速折旧,剔除残值后的金额,全额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折旧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