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企业加速折旧后的处理方法
国家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有关于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优惠。那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实质、此次加速折旧的特点是什么?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实质:加速折旧并非总量减少应缴的所得税,而是使纳税人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经常看到有的报道称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减少应缴所得税,其实这是对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误解。加速折旧只能减少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并不能总量减少应缴的所得税。在一定期间内(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同一固定资产,无论采用加速折旧还是平均年限折旧,纳税人应缴的所得税是相等的,但具体到某一时点其应纳的所得税是不同的。加速折旧就在前期少纳所得税,减少现金流出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但应注意这部分少纳的所得税会转移到法定折旧期间的后期。
特点:本次加速折旧的力度比以前大
原有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与方法有严格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包括: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在折旧方法上,除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为3年。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规定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此次在东北地区实施加速折旧,其范围扩大到东北老工业基地所有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也包括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所有固定资产,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或2004年7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且以前未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其年折旧率只要不大于40%均可。在这里,应注意2004年7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但已按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再加速折旧。
会计处理: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有区别
加速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的差异为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吉林某工业企业,2003年6月购入一批机器设备,入账价值80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5%,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制度规定,亦采用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使用年限与税法规定相同。2004年7月1日,该类设备折旧方法发生了变化,年折旧率为40%.2004年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未扣除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除该项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外,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合计50万元(其中时间性差异-10万元,永久性差异60万元),用应付税款法对2004年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改变折旧政策,该项固定资产提折旧对所得税无影响,平均年限法每年提折旧额为7.6万元(80×95%÷10),至2004年7月还有68.4万元(80×95%-7.6)未计提,可改按年折旧率40%计提折旧。
2004年税法可计提的折旧为7.6÷2+68.4×40%÷2=17.48(万元)。2004年应缴的所得税为(200-17.48+50)×33%=76.7316(万元),应付税款法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673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67316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这种影响通过“递延税款”反映。
接上例,2004年该类机器设备改变折旧方法后,因为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在税法与会计上相同,该项改变不会形成的时间性差异。2004年的时间性差异为-10万元,影响的所得税为-10×33%=-3.3(万元),本年应缴的所得税为(200+60-10-17.48)×33%=76.7316(万元),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8003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67316
递延税款33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税法上可用加速折旧,而会计上并未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能按加速折旧额作为准予扣除项目,而只能据实按平均法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再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台账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