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有区别的。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对固定资产并没有一个明确范围,就是说没有明确的价值衡量标准,而增值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个标准,而且标准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
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价值为1600元。在增值税法中,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只能分期计算折旧,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