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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

2018-08-09 10: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电子设备,为3年;

 

2.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5.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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