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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额账务处理

2018-08-08 16: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作了明确的规定: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2)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3)企业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场地整理费、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税金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②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②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③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a.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b.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10)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这部分损耗掉的价值,应分摊计入各期成本。

 

(1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2)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以及其他的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

 

(13)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在以下四种方法中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4)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价值减值。

 

(15)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16)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③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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