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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实例

2018-08-06 11: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实例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上都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以至于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成为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段。

 

正如证券日报的报道:截止4月7日,上市公司披露2003年度报告已有772家,其中沪市493家,深市279家,在已公布年报的公司中,有55家2002年亏损的公司已成功扭亏为盈。统计显示,在55家扭亏公司中,有54家公司均有回转资产减值准备,且有的公司转回减值准备金额还十分惊人,像白鸽股份、苏常柴等公司转回减值准备金额均超过2亿,ST美雅公司转回减值准备金也超过了1亿,白鸽股份、苏常柴不但扭亏,还摘掉了“ST帽子”了。从扭亏来看,它们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亏损的公司达到了27家,占扭亏公司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销已经成为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常用工具。虽然针对此种情况证监会已早有所发现并于2001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将企业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对利润的影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为了明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与内涵,增强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证监会与今年1月又出台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注明了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笔者以为把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但从上市公司去年的整体报告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随着相关措施的实施而降低,从上面证券日报的报道来看情况仍然很严重。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当前这种情形单靠规范企业的会计披露是不够的,只有从根本上即具体会计处理上进行规范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为此笔者试从我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来探讨我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会计处理的完善。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把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作为转回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的前提条件。但在减值损失转回的最高限额及转回金额的确定上,却有不同的规定:首先,减值损失转回的最高限额不同。我国会计准则以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最高限额,企业可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超过企业对该项资产已计提的累积减值准备金额,也就是企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小于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时,可全部转回。

 

其次,转回金额的确定程序不同。依我国会计准则,其程序是先计算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再以此差额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比较,取其小者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金额。而国际会计准则是用可收回金额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相比较,取其小者先确定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再以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转回时的资产账面价值确定减值损失的转回金额。下面通过一道例题来说明两者在处理思路上的不同:

 

例:甲企业2003年初新投入使用一产品生产线,其原始成本为1100万元,预期使用11年,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期残值为0万。2003年底市场上同类生产线的市场价为800万元,为此企业计提了2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预期不变。2004年底由于市场供需状况发生变化该类生产线价格上升为1000万元,则2004年底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时的账务处理为:

 

2004年底企业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00-100-200-800/10=720万元

 

(1)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由于资产可收回价值(在此用市场价格代替)1000万元大于资产账面价值720万元,故该资产减值准备应转回,又由于(1000-720)>200所以减值准备应全额转回。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厂房200

 

贷:营业外支出

 

——厂房减值准备200

 

(2)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时的账面金额为1100-100-100=900万元,而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所以,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则企业应转回的减值准备为900-720=180万元,则具体帐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厂房180

 

贷:营业外支出

 

——厂房减值准备180

 

两种帐务处理结果的比较:

 

首先,反映在企业账面上的数据不同。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企业2004年底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20+200=92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为0,企业本期营业外收入净增加200万。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年底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为20万元,企业本期营业外收入净增加180万元。

 

其次,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权限不同。按照我国现行做法,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日后达到一定条件时可以全部转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企业一种很大的处置权,也就在另一方面加大了被滥用的可能性。而国际会计准则相对而言更加严格,限制了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随意转回的可能性。

 

最后,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不同。笔者以为当前我国资产减值准备之所以成为企业操纵润的惯用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前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不合理有关系,给企业一漏洞可钻。要想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光靠加强诚信建设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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