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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各项目的变化

2018-08-06 11: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固定资产各项目的变化

 

固定资产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其核算正确与否极大地影响着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后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它们对规范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于是财政部陆续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三)》)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四)》)中都涉及了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问题。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三个问题解答,来分析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④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范围缩小到两种: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这一修订更符合稳健性原则,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资本化、修理费用费用化。对于修理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①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②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均衡地预提;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问题解答(二)》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处理原则相同:①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无论是大修理还是日常修理,修理费用均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再预提或待摊。②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加后的余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③如果不能区分是修理还是改良,或修理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问题解答(二)》对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作了新的规定:①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最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②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原则处理。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是相同的,均不确认收入,扣除将来要交纳的所得税后,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在将来处置固定资产时,再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问题解答(三)》中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了如下修改:

 

1.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①如果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②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对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在计提的范围内进行转回。

 

在《问题解答(四)》中,对于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有以下新的规定: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这样规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

 

《问题解答(四)》还规定,企业对于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前已经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与本问题解答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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