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计提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和补偿过程,它不仅涉及产品(劳务)成本计算,而且涉及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与《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折旧范围、折旧方法,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回收,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货记“累计折旧”科目,将“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计算固定资产净值,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确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而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计提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大型修缮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的,而不是企业那样通过计提折旧来实现的。
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存在诸多弊端:
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原则反映其购置时的价值,没有反映其净值,体现不出现有的生产能力,而且,事业单位普遍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致使一些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仍保留在账面上,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2.事业单位日常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的损耗,而事业单位由于不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结果是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盈余,特别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开征企业所得税等新政策的实施,势必增加事业单位负担,影响其切身利益。
3.修购基金不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而是按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而收入的多少与固定资产的损耗并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修购基金多少并不能如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计提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建议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建立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
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