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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2022-11-11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2022-11-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系统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山西省税务系统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诺审批时限

  (一)一般规定

  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1—

  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事前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按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执法音像记录。实地查验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查验的其他内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并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授权,《公告》对于山西省税务系统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审批时限、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予以明确。

  (一)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压缩工作时限,规定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压缩工作时限,规定:(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结: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事前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山西省税务局明确: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按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执法音像记录。实地查验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查验的其他内容。

  三、相关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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