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的通知
并政办发〔2022〕26号 2022-0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实施我市就业优先战略,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能力,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并就业创业,加大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人才发展支撑力度,根据全国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稳就业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吸纳就业
(一)有效扩大岗位供给。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加大公共岗位挖潜,稳定公务员招录规模,扩大事业单位招聘规模。做好基层项目招募,2022年招募高校毕业生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21年。挖掘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基层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提供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实施“乡村振兴万人计划”,坚持专编专用、县编乡用,使用乡镇(街道)事业编制开展招聘,实现“一村(社区)一名研究生”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年度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含高校毕业生)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ꎻ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对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3年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对吸纳就业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企业每吸纳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的,奖励企业1000元,主要用于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支持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700元,每个创新平台补助人数不超过2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就业能力
(七)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力度,2022年全市开发就业见习岗位3600个以上。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3—12个月给予见习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六区、古交市、清徐县每月1880元,阳曲县每月1760元,娄烦县每月1630元)60%的补贴和每人240元的保费定额补助。对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按规定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力度。依托定点机构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建设太原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实训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前再培训,提升就业质量。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年度高校学生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给予最高18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九)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将毕业年度高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有培训意愿的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最高享受1000元/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年度高校学生取证按规定给予初级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初次取证)4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800元的评价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完善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山西),免费对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打造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减低创业成本,鼓励自主创业
(十二)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提供创业金融支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为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企业提供用于发展经营的利率优惠、免抵押担保的专属贷款。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依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担保费率的贷款融资担保。单户1000万以下的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超出部分保费由财政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财务负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ꎻ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四)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导师带领创业团队在并创业。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每年按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获得上述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享受补贴不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五)阶段性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政策ꎮ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简便发放程序。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工商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15000元的扶持(政策执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失败大学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开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缴纳社会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且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申请双创资金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七)简化创业登记准入程序。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联动,主动“上门”或就近为有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免费使用创业空间。鼓励智创城和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及享受财政奖补政策,降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为有创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3年创业工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十九)免费提供创业计算机。对上述创业工位免费配置计算机一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大赛。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客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活动中获奖并落地太原的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入驻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大学生创客使用科技创新券,向山西省中部城市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全国范围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纳入省校合作范围的高等院校,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每个创客兑付金额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二)提升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的双创平台给予双创资金奖励。每成功孵化1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给予3000元奖励,每个双创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ꎻ每成功孵化1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创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缴纳社会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个双创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就业关爱,落实引才政策
(二十三)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提供不断线的公共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在实名信息交接中,同步交接其帮扶台账,记录就业意向、求职区域、存在困难等情况,做到就业服务不断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提供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保障。充分发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市场化租赁住房联动作用,对来并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纳入我市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此政策不可与我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或租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在我市租住指定人才住房时,免收12个月租金。以市场化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租金及公租房配套生活设施等费用,由市财政统一保障。(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二十六)提供高校毕业生落户服务。上门宣传我市落户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人才补贴政策。对来并落户就业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分别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不含境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除薪酬外每月5000元、3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助。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万元的学费补贴。来并工作后在太原市域内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不含境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2年内分别给予其他普通高校(含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12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就业权益
(二十八)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引导企业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休息休假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动态监管。鼓励引导企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执行裁员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二十九)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持续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侵犯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违法行为。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裁,防止矛盾纠纷蔓延激化。提高劳动关系风险隐患预警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极端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政府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本工作举措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工作举措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