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33号 2022-04-1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2022年至2024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好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等领域和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2.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
14.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15.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逐季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出台2022年山西银行业保险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
17.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18.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2亿元,按照新修订的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保费补贴,并指导各市参照新修订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与服务业企业的对接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推动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培育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更好为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20.支持服务业提质增效。对年度营业收入在全省排名前100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省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农村地区下行快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
21.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服务和激励。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持续开展服务业入企服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困难、问题和诉求,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及时开展入库摸底调查,坚持应统尽统,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思路,持续推动服务业不断壮大。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22.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24.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5.2022年,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开发适合餐饮企业特点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9.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3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零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31.统筹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2.2022年,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33.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5.通过“总对总”业务和网商保,加大对零售业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开发零售业专项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旅厅、山西银保监局)
37.2022年,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
38.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旅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39.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集体性参观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商务厅)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文旅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2.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市场主体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3.优化演出审批程序。对文化和旅游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在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对巡演活动内容进行重复审核。(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44.继续实施“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政策。引导文旅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旅行社企业丰富营销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开拓客源市场。(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局)
46.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7.2022年对符合中央补贴政策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中央购置补贴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8.研究制定我省农村客运补贴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考核办法及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积极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及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49.2022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5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1.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52.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3.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4.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航产集团)
5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56.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推动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
57.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
58.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强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持续加强流调溯源能力,强化集中隔离酒店建设,坚持开展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59.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60.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61.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