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01-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三、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五、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六、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七、重大水利基金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八、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九、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相关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2020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2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是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二是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六种情形。
三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三、申报缴纳的相关事宜
一是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是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每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前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是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每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前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四是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五是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六是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四、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相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起施行。